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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离婚的参考标准有哪些?
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8/6/1 阅读:33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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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现代社会的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都以几何的模式增长,而其原因,不外乎是婚内感情破裂、婚外情因素、婚前了解不够或草率的结婚等等几种原因。近几年,婚姻案件的数量已经跃居每年法院受理案件的前五名。所以,在家事纠纷中离婚咨询量依然占了大半,有很多前来咨询婚姻纠纷的当事人都会问到一个同样的问题“离婚的条件是什么、怎么样表述才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决离婚等等。”律师表示: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婚姻无效都是有一定的参考标准的,只有达到了法院认定的这些标准,才能够达到当事人想要摆脱现有婚姻的目的。
       1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,对方起诉离婚,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;
       2 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;
       3 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;
       4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,未同居生活,无和好可能的
       5 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;
       6 受胁迫结婚并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由受胁迫方一年内提出,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之后一年内提出;
       7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;
       8 实施家庭暴力,或受对方虐待/遗弃,或者手对方亲属虐待,或虐待对方亲属,经教育不改,另一方不谅解的;(另有规定表述为: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/遗弃家庭成员的)
       9 一方重婚,对方提出离婚的;
       10 一方好逸恶劳,有赌博吸毒恶习,屡教不改,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;
       1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;
       12 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;
       1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,婚后经治不愈,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的;
       14 未达法定婚龄;
       15 一方欺骗对方,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;
       16 包办/买卖婚姻,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,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,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;
       17 一方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,婚后未治愈的;
       18 非法同居,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,无错方提出离婚,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,无错方不同意离婚,经批评教育/处分,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过错方又起诉离婚,确无和好可能的
       19 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,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
       20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       以上情形都是法院曾经据以判定婚姻无效、撤销婚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中所运用比较多的一些认定标准,当然,这不排除有其他的特殊原因的认定感情破裂,具体的情况需要具体的分析,而且主要主审法官也会对婚姻感情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差异,所以,婚姻状态的变更并不能仅凭上述所说的标准准一盖之。同时,在女方的怀孕期间、哺乳期一年和中止妊娠的六个月内,男方均不可提出离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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